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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关于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24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用人制度,严格合同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人,编外设岗,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自2015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增岗位及数量。确需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应具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录用条件。其聘用原则为:

1.用于引进工作需要且通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公开招聘难以引进专业的急需人员;

2.用于安置学校在编教职工子女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学位条件可适当放宽);

3.用于政治辅导员岗位(仅限本校全日制本科生,且为中共党员或学生干部);

第四条 合同制人员的聘用程序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聘用合同制人员岗位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制订合同制人员聘用岗位计划。

2.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对应聘合同制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符合条件的报学校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3.学校不负责接收、保管合同制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 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1.学校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学校和合同制人员双方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办理。合同制人员在遵守劳动合同条款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确定为贰年,在合同期限内,合同制人员每年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有一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对合同制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是否续聘意见,不予续聘的解除劳动合同,拟续聘的报学校研究决定。

3.对新聘合同制人员可设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续聘合同制人员不设试用期。

6.合同期内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法律,吉林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相关待遇

1.受聘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按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享受学校在编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在试有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即行解除(中止)合同。

2.合同期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合同制人员缴纳“五险一金”。

3.合同制人员初评或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后,用人单位可提出聘任申请,学校人事处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本人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确定是否聘任。

4.受聘人员拥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政治和民主权利,享受与在编人员相同的校内福利。

附则:1.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于2009年9月印发的《吉林医药学院关于聘用制干部暂行规定》(吉医院人字[2009]24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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