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整合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我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员资格
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人员的基本要求及用工单位特殊岗位的用工标准。
第四条 岗位设置
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执行。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统一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 薪酬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原则上按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既定的薪酬标准不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支付工资超出薪酬标准的部分,各单位每月报送劳务派遣人员考勤表的同时,需附情况说明,由人事处核定后执行。
因政策性原因调整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负责,人事处负责统一协调。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明确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出勤制度及劳动纪律。
2、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用工单位需在10小时内通知人事处,并配合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3、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期内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条 招用与辞退
1、各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需事先申请,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实施派遣。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也可自行招聘,确定人员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至用工岗位。
2、各单位不得私自辞退劳务派遣人员,确需辞退的,需事先申请并附辞退理由,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辞退手续。
附则:1.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吉林医药学院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临时工编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