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返聘工作,充分调动返聘人员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返聘人员作用,加强人员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返聘人员范围:
返聘人员包括我校聘请的吉林医药学院退休及原吉林军医学院退休或自主择业的老干部、老专家。
第三条 返聘人员条件
返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应是在专业岗位上工作多年的业务骨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及业务水平。
第四条 聘请返聘人员的基本原则: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本人自愿,保证身体力行,实行协议管理。
第五条 返聘人员岗位
返聘人员岗位原则上为教学岗位。
第六条 返聘人员聘用程序
用人单位在每学期期末提交下学期返聘人员岗位及人选,由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 人员管理
1、学校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返聘协议》期限为一学期。返聘人员履行《返聘协议》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人员的工作任务、日常管理、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返聘协议》期限内提出中止《返聘协议》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与返聘人员中止《返聘协议》:
(1)返聘人员提出中止《返聘协议》的;
(2)返聘人员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3)返聘人员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4)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过失及其他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5)用人单位认为应中止《返聘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返聘人员待遇
(1)吉林医药学院退休的返聘人员工资按学校有关决议执行;
(2)原吉林军医学院退休或自主择业的返聘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协商,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附则:1.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 附属医院根据实际另行制订相关规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