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师资管理 -> 正文

吉林医药学院师资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7-18  来源: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学科和专业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师资培养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统筹安排,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二 培养方式

学历(学位)教育

主要包括脱产和在职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历攻读学位等,着力提高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

非学历教育

主要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技能培训等,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 培养对象及申请条件

培养对象

凡申请参加师资培养的人员,应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培养方向符合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为在岗的教学或教辅人员。

申请条件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条件

按照吉医院人字[2007]40号《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暂行规定》和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申请非学历教育条件

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副高级为主),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特别优秀的硕士以上研究生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也可申请,期限一般为一年。

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的人员一般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参加单科进修的人员一般为在学院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主要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选送,期限一般为半年以内。

四 审批程序

各部(院)系、直属单位每年年初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年度培养计划(包括培养人数、培养方向、培养方式、经费预算等)并报人事处。当年申请师资培养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以内。

人事处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拟定全院年度师资培养计划,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各单位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学院下达的培养计划,根据本单位学科和专业发展或教学、科研、管理需要,择优选拔培养对象。培养对象按照培养方式分别填写《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和《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由各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学术处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确定人选。附属医院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教师申请进修,报人事处审查,由分管院长审批。

五 相关待遇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待遇按照吉医院人字[2007]40号《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国内访问学者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节日补助、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参照本人上学年同时段承担授课总学时数的标准按月平均计发,并计入当年工作量,学费不足部分和住宿费由学院承担,按照财务规定原则上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国外访问学者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节日补助、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参照本人上学年同时段承担授课总学时数的标准按月平均计发,并计入当年工作量,学费和住宿费由学院承担,往返路费实报实销。

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和单科进修班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节日补助、校内岗位津贴,停发业绩津贴(可参照本人上学年同时段承担的授课总学时数计入当年工作量),进修费由学院承担,住宿费按每月200元报销(吉林省学生公寓住宿标准1200元/年),超支部分自理,按照财务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培养对象进修学习期间,可正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

六 管理与考核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培养计划,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送培的,不予兑现相关培训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除申请报考非定向或自筹的研究生外,其他培养对象在参加学习前均须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习期限、学习内容、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除申请报考非定向或自筹的研究生外,其他培养对象仍由派出单位管理,负责对其培养期间的政治思想、遵章守纪和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和年度考核工作。培养对象应积极主动地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学习培训结束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培训总结,由各单位进行考核。有关培训及考核材料报人事处,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各类培养对象完成学习并回院工作后,经各单位考核合格者,凭借有关证件或培训合格证明等材料兑现相关待遇,报销相关费用。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培养对象,必须按计划完成进修任务,按时返校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进修计划,延长学习期限,否则,培训费用自理。

七 本暂行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参加非学历教育的,按以往做法办理。

八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