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职称评聘工作,使之更加公正合理,充分发挥教学和科研业绩量化对日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学院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申报条件和业绩标准者,才有资格进行教学和科研业绩量化,量化计分结果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量化计分不合格,无评聘资格:
(一)申报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没有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二)申报晋升教师、实验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没有以负责人申请省级(含)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课题)。
(三)申报晋升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没有开设选修课。
(四)申报晋升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没有以负责人申请国家级项目同时没有主持有纵向科研经费的省部级(含)以上项目。
第四条 按照“吉林医药学院科研跨越工程”,任现职以来按时完成科研任务或获得重大科研成果,量化计分优秀。
第五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著作、教材,教研、科研项目(课题)的成果奖励、鉴定或结项验收,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国家专利等业绩原件材料,经教务处、科研学术处等部门鉴定审验合格,方可进行量化。
第六条 同项业绩计算高分,不重复计分。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员工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没有公示的业绩材料,不量化计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考评、编写教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论文及成果等教学方面业绩材料的审核、鉴定和量化计分工作。
第九条 科研学术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科研任务、科研论文和项目、成果鉴定和奖励、学术著作(译著)、专利、学科和学术团体兼职等科研学术方面业绩材料的审核、鉴定和量化计分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科研学术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列表统计各项积分及最后得分,经部门负责人和申报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人事处。
第十一条 教师(实验)系列人员的业绩分别按申报讲师和实验师、副教授和高级实验师、教授职称人员业绩量化计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至三)进行量化计分,研究系列、图书系列和医疗系列等有两个以上人员参评的,可参照教师系列的计分标准进行量化。
第十二条 如果遇有吉林省职称文件对申报评审业绩条件调整等特殊情况时,人事处负责会同教务处和科研学术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提出增加、删除、调整部分量化计分标准的具体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学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