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工作秩序,加强教职工人员队伍管理,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教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假期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凡我校教职工在校期间,均可享受下列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
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准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期间不计算国家法定假期)。请事假按规定比例扣发工资,扣发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一。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休假,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
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发放全额岗位工资。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90%发放;工作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70%发放;工作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80%发放。
2.请病假期间,其他工资项目按比例扣发,具体扣发标准见附件一。
3.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或患传染病的职工,上班时必须持医院可以复工的证明,上班两个月内又请病假者,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凡请病假者,必须提交医院诊断书。骗取病假证明,或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小病大养,经查实按旷工处理,超过10天以上者,学校要严肃处理。
(三)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待遇。往返路费按上级规定(国发[1981]36号、[1984]1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法定假日)。往返路费按上级规定标准全额报销。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但不能提前使用。往返路费按上级规定标准全额报销。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需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4.学校教职工休探亲假必须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果放假不足探亲假天数,可由所在部门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教职工父母及配偶同住一地的,可同时探望,不予重复请假。
6.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7.教职工配偶是军人的,探亲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按实际情况正常发放。
(四)产假
凡已婚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领取准生证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产假为90天,晚育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等一切待遇照发。
做绝育手术或人流术,均按政策规定或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处理。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0天。此休假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凡不响应计划生育号召或违法怀孕及生育者,均不享受相应假期待遇,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根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假一年(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在内)。法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延长期间校内津贴停发。产假不影响调资、晋级。
(五)婚假
正常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婚假增加12天。教职工结婚时另一方在异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内,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领导批准给假3天。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内,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凡教职工请假,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事后必须补办,并应提出证明材料。
(二)教职工请假需填写《请假报告单》(附件二),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三)探亲假休满返校后,需经人事处审核无误,方可到财务处报销路费。
(四)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销假制度
(一)凡请假者期满上班,必须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二)不论任何休假,休假期满后不得办理续假。休满假期未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并按考勤制度中对旷工的处罚办法执行;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