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吉林医药学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吉林医药学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
创新创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人社部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制度环境,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原则:有利于学校科技工作发展,有利于校企合作,有利于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创业。
第二条 人员适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在编及聘用制干部。
第二条 条件与审批
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保证完成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脱产挂职的干部、离岗创业人员除外。
1、到企业挂职人员:上级文件要求的挂职干部经学校研究确定人选。受到企业邀请挂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2、参与项目合作:本人持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3、到外单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对象必须是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并受到兼职邀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4、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事先在学校报备,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
5、离岗创业人员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实体企业,且为企业法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对已经具有离岗创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申请离岗创业。
6、经学校研究同意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需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7、学校与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创新创业时限、保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事项。创新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三条 人员管理
1、学校为创新创业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保留编制、级别。
2、创新创业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3、所在单位应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在外人员联络机制》定期联络创新创业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4、创新创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可提前返回学校工作。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学校可解除与其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四条 相关待遇
1、上级文件明确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2、创新创业期间:脱产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停薪,学校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及公积金(含个人缴纳部分)。不脱产挂职参与项目合作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考勤执行工资待遇,学校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3、创新创业期间: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校的职称评审,参加学校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学校的福利。
附则:1. 本办法(试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试行)从下发之日起执行。